《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深入实施湖长制正式步入法治化轨道,实现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
使河长制湖长制行稳致远
2015年底,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河长制,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积极谋划、高位推动,省级河长、湖长挂帅出征、巡河督导,各级河长、湖长积极履职,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有效破解了“九龙治水”的难题。
省委高度重视河长制湖长制立法工作,将其作为需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列入省委常委会今年工作要点。为此,11月中旬,省委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稿)有关情况的汇报,并予以了肯定。
作为2018年重点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门听取了条例(草案)有关修改情况的汇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专门增加一次审议程序,对该立法项目实行三审,充分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与此同时,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向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湖长征求意见,认真听取和吸收来自一线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制作立法调查问卷,就立法的焦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表示,条例从更高层次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 贯彻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制度领域探索创新,使我省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制规范,做到了顶层设计与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有机结合,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行稳致远。
让江西经验上升为法制规范
我省一直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
新出台的条例共32条。围绕实施河长制湖长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河长制湖长制现有政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河长制湖长制实践中成熟的好经验好做法、需要法制作为保障的薄弱环节等,均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条例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在职责划分上的差异性,同时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的职责予以细化,规定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相关职责。
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河湖岸线管控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河长、湖长个人很难完成综合治理的任务。条例还对河长制湖长制实践中的巡河巡湖、会议、信息、公示、通报、督察督办、联合执法、考核、表彰、巡查保洁、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予以明确,实现河湖管理和保护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运行。
促河湖管护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河长制湖长制不再是挂名制,而是责任田。副省长、省河长办主任胡强要求,各级河长、湖长要精读细学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明白河长、湖长的履职要求、履职程序,清楚自己应该干什么、应该怎样干、干不好怎么办,确保做到依法履职。
治水没有旁观者,人人都是行动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纷纷表示,要以河长制湖长制立法为契机,持续开展河长制湖长制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良好氛围,促进河湖管护理念深入人心。
灵动水韵,诗画江西。把行之有效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工作机制、运行机制,通过法制形式固化下来,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为遵循,意义深远,经验可在全国推广借鉴。(魏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