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东北网12月27日讯(记者 印蕾)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7日召开,《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历史建筑保护资金投入较大,为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历史建筑保护基金。历史建筑保护基金的设立、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基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为保证保护资金切实发挥作用,在现行条例有关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保护资金的使用规定,由市名城保护部门会同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内容。

  此外,《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危旧房屋倒塌或者濒临倒塌,可以进行改建复建和翻建。从事改建、复建和翻建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为加强中央大街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街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针对性的特别保护内容。提出“修缮和装饰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沿街建筑,严格遵循欧式建筑的尺度、比例关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中央大街、靖宇街两侧沿街历史建筑牌匾装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5%,其它建筑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8%”等。

  在明确保护责任人和腾退途径方面,《条例修正案(草案)》在现行收购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保护责任人不提出收购申请,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依法予以征收”的规定。为更好保护和利用国有历史建筑,《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因保护需要,国有历史院落历史建筑管理人可以与承租人协商,对承租人予以合理安置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历史建筑使用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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