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飙车案一审宣判

      

人民网南宁12月28日电 (记者刘佳华)记者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12月2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南宁市荔滨大道飙车案一审宣判。据介绍,这是广西首次对因追逐竞驶构成的危险驾驶案件作出审判判决。

2017年8月初,有群众举报:经常有小汽车在南宁市荔滨大道柳沙路段深夜聚集,进行飙车竞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市民休息生活。南宁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交警支队联合青秀公安分局及相关警种,开展“猎鼠”专项行动,成功打掉该涉嫌汽车“飙车”危险驾驶犯罪团伙,先后对班某等2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青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青秀区检察院依法对班某等6名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对吴某某等20人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现场训诫教育。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班某、张某、邓某、梁某、李某、黄某与他人通过微信群约或自行前往荔滨大道柳沙路段,进行两两竞驶的飙车行为。飙车时,双方各自把车辆开到该路段,两车在同一水平线上并排停好,竞驶的两人听到发令员发出的指令或自行鸣笛为号后开始踩油门极速向前行驶,行驶约342米后结束竞驶。被告人班某、张某、邓某、梁某、李某、黄某均多次参与了上述追逐竞驶行为,其中追逐竞驶的最高速度曾达到113.4km/h-162.1km/h。此外,邓某购买了车载电脑刷车器,用于修改车辆行车系统,以提高车辆性能。班某、梁某、李某、黄某均不同程度对自己的车辆进行了改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班某、张某、邓某、梁某、李某、黄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多次追逐竞驶,情节恶劣,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班某、邓某、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黄某、梁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于这一判决结果,6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以飙车为表现形式的追逐竞驶行为,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极易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性质恶劣,十分危险,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严厉惩处。2017年7月以来,南宁交警部门持续对飙车、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严管严查,截至2018年底共侦办危险驾驶案件千余起。(完)

 

责任编辑:刘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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