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沈阳市政府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建立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意见》提出,国有企业要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要建立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和工资总额确定办法,突出绩效导向,实施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70%;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国有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具体增加或减少标准由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意见》还提出,要完善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对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出现重大违纪行为的企业,或其他暂不具备实施备案制管理条件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国有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如果近三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范、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备案制管理。
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企业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10月底前将国有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信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官方网站、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国有企业官方网站分别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